3)第一百四十五章:复杂的关系_十宗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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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民不举官不究,他已经选择了撤案,警方就没有理由再就着这件事情继续查下去了。有人会问了,这件事情已经涉及到了威胁恐吓,难道警方要放任这种行为吗?

  如果这么想的话您可就错了,其一,张山所在的乌市刑警支队主要侦破的案子是刑事案件,什么是刑事案件呢?简单来说是触犯刑法、情节严重、对社会影响恶劣、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叫刑事案件。一般来说都是一些命案、重大的抢劫案、盗窃案、虐待、殴打、强奸案等。

  而李院长的这起案子,在案件的定义上咱们之前就说了,张山在立案时把案子初步定性为“威胁人身安全的恐吓案”,其中“恐吓”这两个字很关键。比如说两个小流氓打架,其中一个人指着另外一个人的鼻子说你给我等着,我今天要弄死你。

  这叫恐吓。

  而另外一个小流氓掏出了刀子说我要捅死你。

  这也叫恐吓。

  两种恐吓的性质是不一样的,前者是口头恐吓,而后者是真真正正的拿出了凶器,如果有人报警的话,那么掏出刀子的这个人已经构成了涉嫌危害人身安全的事实,那么后者的罪过要大一些。说白了,他手中的刀子就是物证。

  在有物证和危害人身安全嫌疑的情况下,就算报警人撤案,警方也要进行处理。

  可是回过头来看看李院长的案子呢?

  你说有人恐吓他,是,他确实在包里面发现了遗书。

  甚至在高速上因为刹车失灵险些丧命。

  可是证据呢?

  你说你遇见鬼了,你觉得这些能作为口供写进去吗?

  你说遗书不是你写的,那么是谁写的呢?

  你说刹车失灵是因为被人动了手脚,可是就不排除是汽车本身的原因或者是操作不当导致的吗?

  说白了,就是证据不足,之前咱们就提起过,一场刑事案件最终的定性和定罪,无外乎三大要素,分别是人证、物证和口供。

  目前人证在哪?没有任何人看到是谁把他的车动了手脚,没有任何人看到是谁把遗书放到他的背包里,只是有一个嫌疑人王助理,可是你没有人家把遗书放进李院长背包里面的证据,你又能将人家怎么样呢?

  目前的物证在哪?物证只有一张遗书,甚至遗书上面可能都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纹,你怎么从茫茫人海当中找到放遗书进去的人呢?A4纸多数人家都有,甚至很多人家都有打印机,只有有人愿意干,这样的遗书分分钟给你印刷出成千上万张,你上哪儿去追根溯源去?甚至在福利院停车大院里的监控录像都坏了,上哪去给你找犯罪嫌疑人?

  人证和物证都没有,但是有口供,目前掌握了谁的口供呢?李院长和王助理的,但也不能保证二人全都说了实话,这就给破案的难度再添上了一把火。在当事人都不愿意开诚布公的面对警方的时候,警方单方面的热炕头又有什么用呢?所以这个案子就算没有撤案,调查取证的过程也极为艰难,甚至到最后可能也会因为证据不足抓不到犯罪嫌疑人而草草结案。这还影响了乌市刑警支队的破案率,他们干吗还要继续调查下去呢?

  事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已经跟当事人说清楚了,是当事人强烈要求撤案的,他们又能有什么办法?

  这时张山问了技术队的小刘,说汽车送到哪里去了?

  小刘说已经送到物证鉴定中心了,物证鉴定中心的人正在对车辆进行全方位的检测,还问既然当事人已经撤案了,这物证还需不需要进一步鉴定了?

  张山本身想着把车提回来,等明天他来支队签了撤案责任告知书以后直接把车开走的,但转念一想这个案子以后可能还会存在更多的问题,便留了个心眼说已经送过去的物证继续检查,等鉴定结果出来了再让当事人提车。

  小刘明白张山的意思,便点头答应,没有联系物证鉴定中心那边提回车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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